《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要点总结
- 发布背景: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
- 监管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在"一线"进出口按现行禁限清单管理,并对部分货物进口执行例外措施 。
- 例外措施: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分为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和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货物(保税维修货物) 。
- 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仅限最终用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企业进口时,无需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
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9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
特此公告 。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3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3号,以下简称禁限清单),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稳妥推进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监管,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
第三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在"一线"进出口按现行禁限清单管理,并对部分货物进口执行例外措施 。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分为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以下简称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和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维修货物) 。
第五条 对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实施清单管理,清单指禁限清单中《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清单外货物按现行规定执行 。
第三章 对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管理
第六条 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仅限最终用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进口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的企业应当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最终用途作出承诺,并接受核查 。
第七条 对于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企业进口时,无需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
第八条 海关设立电子账册,并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实施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