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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

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正文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 定义

本清单所称数据出境,是指数据处理者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收集、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到境外,或者提供给境外的组织、个人的行为。

第四条 负面清单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数据出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本清单所列数据,未经批准,不得出境。

第五条 负面清单内容

(一)国家秘密数据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数据。

(二)重要敏感数据

  1. 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领域的重要数据;
  2. 未公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3. 未公开的重要行业、重要领域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产业数据等;
  4. 未公开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行数据、重要网络安全信息;
  5. 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三)个人信息数据

  1. 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2. 涉及大规模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
  3. 其他可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数据。

(四)重要领域数据

  1. 重要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数据;
  2. 重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数据;
  3. 重要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数据;
  4. 重要卫生健康、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等民生数据;
  5. 其他涉及重要领域的数据。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数据处理者确需向境外提供本清单所列数据的,应当向海南省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数据出境申请表;
  2. 数据出境风险评估报告;
  3. 数据处理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 数据接收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信誉证明等材料;
  5.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海南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督管理

  1. 海南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出境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
  2.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海南省数据管理部门报告数据出境情况。
  3.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清单规定的数据出境行为,有权向海南省数据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清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本清单所列数据的,由海南省数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1. 本清单由海南省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清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