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
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次会议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正文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和服务,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通关服务、协同监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地点。
第四条 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口岸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管理工作。
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口岸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口岸规划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规划,编制全省口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口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口岸建设
口岸建设应当符合口岸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口岸建设投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口岸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口岸运营
口岸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优化运营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口岸安全、有序运行。
第八条 通关服务
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应当简化通关手续,优化通关流程,推行一站式作业、并联办理等方式,提高通关效率。
鼓励口岸查验单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实现通关全程电子化、智能化。
第九条 跨境贸易便利化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跨境贸易成本,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商务、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对接,推动口岸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条 口岸协同监管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口岸协同监管机制,协调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
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口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口岸运营单位和口岸查验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十二条 服务保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口岸查验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口岸查验单位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