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次会议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正文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民营经济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平等保护、优化服务、规范监管的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平等准入
国家和本省未禁止、限制的行业和领域,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额外设置准入条件或者门槛。
第六条 要素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获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
在土地供应中,对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项目,应当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七条 融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上市、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
第八条 税收优惠
民营企业符合国家和本省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九条 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推行“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等服务模式,减少民营企业办事环节和时间。
第十条 权益保护
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法治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十二条 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弘扬企业家精神。
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不得歧视、诋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机制,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