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告
《海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正文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的收集、存储、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四条 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数据目录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的名称、来源、类别、字段、更新频率等内容。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子目录,并报同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数据收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公共数据资源,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收集与履行法定职责无关的数据。
收集公共数据资源应当向被收集对象明示收集目的、方式、范围和用途,取得被收集对象的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数据存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存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公共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存储,鼓励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进行集中存储和管理。
第八条 数据共享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应享尽享、按需共享的原则,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公共数据资源。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公共数据资源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 数据开放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可以公开的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为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数据资源提供便利。
第十条 开发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激励措施,支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新。
第十一条 数据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安全。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